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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高市畸零地自治條例 8月實施


高市畸零地自治條例 8月實施

  (記者陳志昌高雄報導)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兼顧地主權益,高市府提案的「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己於上月經市議會三讀審議修正通過,高市府工務局表示,為弭平原縣市法令差距,促進地區發展開發,該新訂法令建置公部門畸零地調處機制、有條件可申請單獨建築、放寬畸零地面積與寬深度規定等,經內政部核定後,預計可望於今年8月公告實施。
  工務局長楊明州表示,原縣市合併前諸多法令,確實因城鄉差異發展不同,在整合面上遇到現實面與理想面的拉鋸,尤以事涉市民與產業權益甚鉅的建築法令,高達70項法令須於今年底前整併新訂,該局自縣市合併後,即陸續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會團體召開會議研議法令,而法令訂定原則是以務實、考量法規穩定及民眾權益為前提,讓合併後新訂定的法規能適用於大高雄地區。
  他指出,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60年12月23日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工務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此次畸零地法令整併上,有幾項重要內容,包含:放寬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如路寬七公尺以下土地,其寬度3公尺、深度12公尺以上,就不屬畸零地而可以申請建築;如鄰接土地已經建築完成,導致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而申請基地寬度在3公尺以上,深度在5公尺以上,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也可以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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