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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6日 星期一

稅務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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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志昌高雄報導)高市西區稅捐處指出,從自90年3月1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工廠登記改以達一定標準者,始需依法申辦工廠登記。
  西稅處表示,製造業的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
  因此,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的工業區內之「生產事業用地」等。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不論其是否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西稅處指出,工業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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